對行政處罰不服如何處理?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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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處罰如何處理
你好,關於不服行政處罰如何處理來說,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第一,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有關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即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
行政複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行政拘留等具體行政決定不服的;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法規定:(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申請人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但是,對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3)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4)對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5)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6)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7)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8)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9)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該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b)適用依據錯誤的;(c)違反法定程式的;(d)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第二,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原告是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2)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a)主要證據不足的;(b)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c)違反法定程式的;(d)超越職權的;(e)濫用職權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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