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監行政處罰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安監行政處罰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干預。部分地方政府“重經濟效益、輕生產安全”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車、後買票”導致一些不合格的專案匆匆上馬,甚至個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仍然生產或營業。由於受到政府的干預,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或應給予的處罰無法執行,致使許多單位出現安全隱患時直接去尋求政府的支援,而忽視了對安全隱患的整改。
(二)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在安監行政執法中主要表現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極個別執法人員出於不正當目的的考慮,利用行政處罰幅度較大的特點,在處罰時故意抬高處罰的額度,事後又無原則的降低處罰標準,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同樣的違法事實和情節,處罰畸輕畸重,造成違法情節輕重與行政處罰力度不相當。另一種行為是將執法行為與經濟指標掛鉤,個別安監部門內部制定罰款指標,將罰款收入與執法人員的工資收入、福利分配掛鉤,嚴重損害安監執法部門的形象。
(三)消極執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一部分安監執法人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有作為但沒有完全作為,沒有合理作為;對一些執法難度大、取證不易,執行也不容易到位的違法案件,往往不願辦理,對容易引起爭議的執法工作,縮手縮腳、推諉扯皮。
(四)以罰代改。一些安監部門對於查明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管其性質有多惡劣,後果會多嚴重,都不予考慮,似乎只要罰了款,走完處罰程式,就萬事大吉了,結果是隱患並未整改,危險依然存在。
(五)程式違法。如一些安監部門讓無執法資格的人蔘加執法活動;部分執法人員未對相對人充分告知權利義務,未賦予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力;一些處罰案件未充分收集證據,便輕率作出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安監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主導地位意識不強。《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能,“無意識的放棄”法律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僅停留在口頭上、表面文章上,考慮更多的是財政稅收、人員就業、社會穩定、招商引資環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擾安監行政執法工作,導致安監執法“權法錯位”。
(二)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安全生產監察機構組建時間大多不長,多為原從事管理工作或是剛招錄的人員,大部分人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相對欠缺;當前體制下進人機制上的制約,安監執法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專業結構也都亟待提高。
(三)執法指導思想不端正。部分執法人員特權思想嚴重,對群眾缺乏感情,在執法中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缺乏服務意識、人權意識;還有一些安監執法部門將行政執法行為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以收費和罰沒收入作為經費的主要來源,將執法行為和執法者自身利益掛鉤,造成執法行為和執法目的嚴重背離。
(四)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安監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還不夠規範,在執法監督機構設定、執法監督制度建設、執法責任追究的落實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不僅侷限於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所有行政處罰的執法監督機制都是非常不健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甚至一些刑事案件也在某種程度上會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預。所以,我國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和行政直接分開,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
-
公職人員醉駕被判拘役怎麼辦?
律師解答:會被開除。律師解析:公職人員醉駕判處拘役,會被開除。1、行為人因故意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予以開除;2、行為人因過失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期超過三年的,可以予以開除。3、如果公職人員沒有受到刑事處罰的,不需要開除公職,但是會面臨...
-
具體行政行為
律師解析: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法律依...
-
醫療機構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
-
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要如何解決
律師解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