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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行政處罰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安監行政處罰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安監行政處罰存在問題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干預。部分地方政府“重經濟效益、輕生產安全”的情況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先上車、後買票”導致一些不合格的專案匆匆上馬,甚至個別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單位仍然生產或營業。由於受到政府的干預,應當責令停產停業整改或應給予的處罰無法執行,致使許多單位出現安全隱患時直接去尋求政府的支援,而忽視了對安全隱患的整改。

(二)濫用職權。濫用職權在安監行政執法中主要表現為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極個別執法人員出於不正當目的的考慮,利用行政處罰幅度較大的特點,在處罰時故意抬高處罰的額度,事後又無原則的降低處罰標準,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同樣的違法事實和情節,處罰畸輕畸重,造成違法情節輕重與行政處罰力度不相當。另一種行為是將執法行為與經濟指標掛鉤,個別安監部門內部制定罰款指標,將罰款收入與執法人員的工資收入、福利分配掛鉤,嚴重損害安監執法部門的形象。

(三)消極執法。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一部分安監執法人員應作為而不作為,或者是有作為但沒有完全作為,沒有合理作為;對一些執法難度大、取證不易,執行也不容易到位的違法案件,往往不願辦理,對容易引起爭議的執法工作,縮手縮腳、推諉扯皮。

(四)以罰代改。一些安監部門對於查明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管其性質有多惡劣,後果會多嚴重,都不予考慮,似乎只要罰了款,走完處罰程式,就萬事大吉了,結果是隱患並未整改,危險依然存在。

(五)程式違法。如一些安監部門讓無執法資格的人蔘加執法活動;部分執法人員未對相對人充分告知權利義務,未賦予相對人陳述申辯的權力;一些處罰案件未充分收集證據,便輕率作出違法事實的認定。

二、安監執法工作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政府主導地位意識不強。《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安全生產工作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地方政府未能真正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能,“無意識的放棄”法律地位,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僅停留在口頭上、表面文章上,考慮更多的是財政稅收、人員就業、社會穩定、招商引資環境等因素,使用行政手段干擾安監行政執法工作,導致安監執法“權法錯位”。

(二)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高。安全生產監察機構組建時間大多不長,多為原從事管理工作或是剛招錄的人員,大部分人員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相對欠缺;當前體制下進人機制上的制約,安監執法人員的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專業結構也都亟待提高。

(三)執法指導思想不端正。部分執法人員特權思想嚴重,對群眾缺乏感情,在執法中總是以管理者的姿態出現,缺乏服務意識、人權意識;還有一些安監執法部門將行政執法行為作為謀取經濟利益的手段,以收費和罰沒收入作為經費的主要來源,將執法行為和執法者自身利益掛鉤,造成執法行為和執法目的嚴重背離。

(四)執法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安監行政執法的監督工作還不夠規範,在執法監督機構設定、執法監督制度建設、執法責任追究的落實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行政處罰過程中存在的這些問題不僅侷限於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因為到目前為止,我國的所有行政處罰的執法監督機制都是非常不健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甚至一些刑事案件也在某種程度上會受到行政力量的干預。所以,我國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執法,如果不能從根本上和行政直接分開,是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的。

標籤:行政處罰 安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