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改革試點工作的運營流程是怎麼樣的?
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改革試點工作的運營流程是怎麼樣的?
1、網點在試點期間首次出售支票時,應與客戶簽訂《支票業務服務協議》,簽訂協議時,應詳細向客戶介紹簽訂協議的目的和意義,以及對客戶後期辦理支票業務的影響,消除客戶負面牴觸思想,本協議先由網點自行列印一式二份,簽訂後一份交客戶,一份網點留存專夾保管。後期分行運營管將統一下發版本。
2、對於拒絕簽訂《支票業務服務協議》的客戶,網點每次只能向其出售5張以內的支票憑證,且每次出售支票憑證前,需先查詢客戶支票使用情況(正常使用或作廢),確認無支票結餘後方可再次出售,同時登記《空頭支票源頭治理臺賬》。
3、做好櫃面宣傳工作,網點在試點期間首次出售支票時,應向客戶詳細講解支票的使用流程和注意事項,告知客戶簽發空頭支票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和不利後果,同時登記《空頭支票源頭治理臺賬》。
4、在為客戶辦理預留印鑑變更業務時,應向客戶充分提示出票的注意事項,同時登記《空頭支票源頭治理臺賬》。
5、通過資信審查方式(上門走訪、查詢金融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全國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人民銀行釋出的支票違規“黑名單”、行政處罰及罰款繳納情況、支票存款賬戶資金和交易記錄等)進行事前調查,合理確定向客戶出售支票憑證的數量,並做好記錄工作,登記《空頭支票源頭治理臺賬》。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客戶,網點每次不得出售超過5張支票憑證,且每次出售的支票憑證經查詢確認使用完後方可再次出售:
第一,賬戶開戶時間不滿3個月的,但在同一銀行網點辦理銷戶重開,以及在同一銀行網點已有賬戶且該賬戶支票使用正常未發生其他限售支票情形的除外;
第二,最近12個月在本銀行有過一至兩次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
第三,最近12個月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罰款已繳清的;
第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且尚未繳清罰款的。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客戶,網點每次只能出售1張支票憑證,且每次出售的支票憑證經查詢確認使用完後方可再次出售:
第一,最近 12個月在本銀行第三次簽發空頭支票行為的;
第二,最近12個月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且未繳清罰款的;
第三,存在(1)項規定兩種以上情形的。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客戶,網點不得向其出售支票憑證:
第一,最近12個月在本銀行發生簽發空頭支票行為超過三次的;
第二,在本銀行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且未繳清罰款的;
第三,列入各級人民銀行釋出的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企業的;
第四,存在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於現在我國對於空頭支票管的是特別的嚴格,就是為了防止一些人員做出違法的事情,從而使對方遭到很大的損失,對於他們的處罰也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不同的判決,所以,千萬要遵守約定,不能做出一些傷害他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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