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規定有哪些
一、延長審限的規定有哪些
1、行政案件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十日前向高階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3、對於下級人民法院申請延長辦案期限的報告,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理期限屆滿三日前作出決定,並通知提出申請延長審理期限的人民法院。
二、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標準
1、案件審理期限起算
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2、案件審理結案標準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請示案件的結案時間以批覆、覆函簽發日期為準(參考最高院規定)。
三、扣除審限的規定有哪些
1、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1)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2)案件公告、鑑定的期間;
(3)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4)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5)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6)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但該期間不得超過2個月。
2、在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行政機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5)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6)案件的審判須以相關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的;
(7)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以上是關於行政案件審理期限的計算標準、行政案件審理結案的標準、行政案件扣除期限的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什麼情況下可以中止訴訟、行政案件延長辦案期限的規定有哪些等相關問題做出的解答,要注意的是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懷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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