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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行政拘留能否複議

對於行政拘留能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六條第一項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行政拘留能否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