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情形包括哪些?
行政處罰在於我們現代社會,對於一些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是非常重要的,因為行政處罰,對於當事人來說,它是一種警示作用。這樣可以保障當事人以後不再從事這些違反法律的行為。很多人想知道行政處罰當場處罰的情形包括哪些?下面為大家介紹。
一、行政處罰當場收繳的情形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對在哪些情形下才可當場收繳罰款嚴格規定:
(一)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的罰款的;
(二)不當場收繳事後難以執行的。
此外,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地形複雜,有些違法當事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實存在一定的困難,《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又對因特殊情況而當場收繳罰款的情形作了規定:“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這個是當場可以做出罰款決定的情形:《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事實確鑿並有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當場處罰程式
當場處罰程式,又稱簡易程式,是指根據《行政處罰法》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由法定的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處罰事項當場進行處罰所應遵循的程式。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可以明確的是我們國家關於行政處罰,通常情況下都是事後來進行繳納的。當然也有些情況比較特殊的,可以在當場進行處罰。比如說當場處以20元以下的罰款當然是可以的,還有就是日後難以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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