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什麼?
山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關於消防管理,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投入施工,使用或營業的,應當受到的處罰,責令停工整改,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的,罰款3-5萬元,3千平方米以下的,罰款5-12萬元,5千平方米以下的罰款12-18萬元,1萬平方米以下的,罰款18-24萬元。
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一章 消防管理
一、未經消防行政許可或不合格,擅自投入施工、使用、營業的;經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等
法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稽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稽核或者稽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消防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設工程投入使用後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者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營業的。
處罰標準:
1、建築面積500m2以下,予以三萬元(含)以上五萬元(含)以下罰款處罰。
2、建築面積大於500m2不超過3000m2,予以五萬元(不含)以上十二萬元(含)以下罰款處罰。
3、建築面積大於3000m2不超過5000m2,予以十二萬元(不含)以上十八萬元(含)以下罰款處罰。
4、建築面積大於5000m2不超過10000m2,予以十八萬元(不含)以上二十四萬元(含)以下罰款處罰。
5、建築面積大於10000m2,予以二十四萬元(不含)以上三十萬元(含)以下罰款處罰。
從重處罰情節:
1、對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可燃物資倉庫等建設工程,應當在對應罰款格次範圍內選擇較重的處罰。
2、消防設計或施工質量有下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對應罰款格次範圍內選擇較重的處罰:
①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安全距離)寬度不足的;
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築消防設施配置數量不足的;
③防火防煙分區劃分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規定,或防火門、防火捲簾數量不足的;
④可燃、易燃裝修違反消防技術標準規定,降低建築耐火等級的。
3、有下列擾亂消防監督管理秩序情形之一的,在對應罰款格次內選擇較重的處罰:
①擅自改變已稽核合格的消防設計並降低消防技術標準施工的;
②隱瞞工程規模而將應稽核、驗收的工程報備案的;
③為逃避抽查,將同一工程重複報備案,擾亂備案抽查秩序,經抽查不合格的。
升格處罰情節:
1、有二類格內從重處罰情節的,升一格處罰。
2、在火災調查中發現起火單位有本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升一格處罰;建築存在的消防質量問題屬於災害成因的,在最高格範圍內處罰。
3、在針對違章工程和場所公開部署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期間,發現新工程或場所頂風非法開工、使用、營業的,升一格處罰。
4、同一單位(含分支機構)有未辦理消防稽核、驗收、備案抽查、營業前檢查手續的違法建設或營業行為,在同一地市範圍內又犯的,升一格處罰。
減免處罰情節:
1、對建築面積100m2以下小建設工程,不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可只處責令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免予罰款。
2、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辦結稽核、驗收、抽查、營業前檢查手續併合格或實際停止違法行為的,作出責令“三停”決定(但不執行或視為已執行),罰款決定降一格;在行政處罰告知程式履行前辦結手續併合格或實際停止違法行為的,作出責令“三停”決定(但不執行或視為已執行),在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處罰款。
備註:
1、在查處違法投入使用行為時發現違法施工行為尚未查處的,一併予以處罰。
2、升格罰款最高不超過三十萬元。
3、對責令“三停”對經濟社會生活影響較大的,應當報本級政府依法決定;對於屬於本級以上政府招商引資的專案,可以在完成調查程式後報本級政府研究。
4、在已經投入使用、營業的建築物中,發現有《消防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未保持完好有效”行為及第二至六項行為的,一併處罰;有“配(設)置不符合標準”行為的,不另作處罰。
5、已經投入使用的建築物觸犯《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該條的規定處罰,罰款標準按以下第四(違反消防安全設定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對使用行為不按照本處罰標準處罰。
6、被處罰人提出具有從輕或者減免處罰情節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具有證據效力的證據材料。
二、未將消防設計檔案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在竣工後未依照本法規定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綜上所述,山東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建設單位未按照備案檔案建造消費設施的,或專案竣工以後未到公安機關備案的,建築面積500平方米以下,罰款1千元,3000平方米以下,罰款2千元,5千平方米以下,罰款3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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