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
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職務侵佔罪的立案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10000元以上的構成犯罪。
二、挪用資金和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位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用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是侵佔,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主觀目的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不併不企圖永久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非暫時使用。
其實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佔罪都有相同之處,都是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從事的違法犯罪的活動,但是不同的是在職務侵佔罪當中,當事人純粹是把單位的資金佔為己有了,而挪用資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的時候可能是為了應急才挪用單位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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