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罪和貪汙罪二者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和貪汙罪區別是怎樣的?職務侵佔罪的法律範疇與貪汙罪的法律範疇又存在哪些方面的聯絡呢?在此小編就將會為大家詳細帶來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
職務侵佔罪和貪汙罪二者的區別
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兩者有共同之處,也有明顯的區別。
區別主要表現一下兩個方面:
第一,犯罪客體不同。貪汙罪是複雜客體,即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也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而職務侵佔罪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只侵犯單位所有財產所有權;
其二,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工作人員;而職務侵佔罪的主體則是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工作人員。
職務侵佔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從定義上可以看出,本罪的成立有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必須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上的便利,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 職務侵佔罪
權及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
2、必須有侵佔的行為。
3、必須達到數額較大的程度。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物的目的。即行為人妄圖在經濟上取得對本單位財物的佔有、收益、處分的權利。至於是否已經取得或行使了這些權利,並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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