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怎麼量刑
一、中國刑法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既遂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三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濫用管理公司職權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哪些人?
(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審批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國家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
(2)審批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3)審批以募股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4)公司設立的登記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一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5)審批股票發行的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6)審批股票上市的國務院或者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7)審批債券發行的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中的國家工作人員。
對於主管公司登記的這些工作人員來講,根據公司設立的情況,如果不符合公司設立條件,就不能隨便出具相關的資質證件,國家雖然賦予有關部門管理公司的職權,但是行使職權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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