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認定是怎樣的?
挪用公款罪未遂的認定是沒有挪用公款的實際結果的產生,挪用公款罪既、未遂的判定標準,在理論和實務界素有爭議。一種觀點認為,“挪用”,用文義上分析,應包括挪動和使用。因此,只有挪動並實際使用了公款的,才構成挪用公款罪既遂,換言之,如果是挪而未用,即在挪動公款後尚未實際使用的,應認為是挪用公款罪未遂。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挪用公款罪的既遂,並不以公款是否已被實際使用,而是以公款的佔有權是否已被非法轉移為標誌,即使是挪動公款後尚未及使用的,仍然應當認為已構成既遂的挪用公款罪,而不能認為是挪用公款罪未遂。
二、挪用公款罪未遂量刑的指導方案
我們同意後一種觀點。理由是:對“挪用”一詞,更為妥當的理解應是為用而挪,其中“挪”是挪動,即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擅自將公款的佔有權非法轉移到自己的名下;“用是使用,即讓自己或他人非法使用挪佔的公款。前者是手段,後者是目的;前者屬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範疇,後者屬於主觀範疇,屬於目的要件。因為,一旦公款被非法挪動,即公款的佔有權被行為人非法轉移到自己或他人手中,此時,公款的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就已經遭到實際侵害,危害結果即已發生,至於公款是否已被實際使用,對此毫無影響。
三、挪用公款罪未遂量刑注意事項
若以公款是否被實際使用作為挪用公款罪犯罪既遂的標誌,不利於保護公款的合法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有輕縱犯罪之嫌。若以公款被實際使用作用挪用公款罪既遂的標準,認為使用行為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件行為,將意味著一旦使用人使用或準備使用公款,不論其事先有未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只要他明知該款是由挪用人挪佔的,都將要與挪用人構成共同犯罪。而這顯然與《解釋》第條的規定不符。
對於公款這個方面的話,國家的管理是非常的嚴格的,任何的個人的話都不能夠私自的挪用,這樣的一種公款,它是屬於公司內部或者說單位內部來進行經營生產方面的一個款項,如果動用的話,那麼有可能會被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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