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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向公安局申請怎麼寫?

一、 自訴案件向公安局申請怎麼寫?

自訴案件向公安局申請怎麼寫?

自訴案件向公安局申請起訴要寫清楚相關人員資訊、案件情況、法律後果、訴訟請求、有關證據等,具體程式如下:

1、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

2、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

3、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對於自訴案件的處理,應當由當事人親自向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並提交有關證據,法律上明確規定了自訴案件必須由當事人親自提出,如果不是當事人的親自提出的,那麼司法機關是可以不予受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