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一、自訴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特別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絡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 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二、刑事自訴案件怎麼起訴
1、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起訴。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訴訟代理人通常是指律師。
2、確定起訴的法院。刑事自訴通常是優先到犯罪行為發生地的法院起訴,但也可以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
3、準備起訴材料。刑事自訴案件到法院起訴,還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狀。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①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③具體的訴訟請求;
④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⑤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
(2)身份證明材料。如被害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3)證據資料。如被害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如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4、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刑事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了自訴狀後也是會在十五天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然後將是否立案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到當事人,對於缺乏足夠證據的自訴案件也是會要求自訴人進行撤訴或者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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