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證據包括哪些?
一、自訴案件證據包括哪些?
1、自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的材料(身份證、工作證、戶籍簿)、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及地址、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現在居住地);
3、所控告的犯罪事實的證據或證據線索,並說明來源;有證人的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單位名稱及與原、被告的關係;
4、所訴案件自行協商的協議,或單位、居委會、公安、檢察部門處理的情況等材料;
5、委託代理人訴訟的,應提交委託書,委託書須寫明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
6、原告人系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入起訴時,應提供系原告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的證明(有關單位證明或人民法院對指定監護人的決定書等);
7、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提交被代理人患有精神病的證明(人民法院宣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判決書,司法鑑定、精神病的診斷證明或病歷卡);
8、有附帶民事訴訟的,需按照民事案件起訴的規定提供證據。
二、有關證據的內容
1.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自訴案件是屬於我國法律上規定的一種訴訟提出方式,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辦理還需要基於實際的證據來進行認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對相關事項進行認定,並提交有利於本方當事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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