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聾啞人規定是什麼
我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說,我國的法規對於我國的任何公民都具有法律效益,不分階級和職務大小。但是,可能有很多人會覺得殘疾人應該是可以法外開恩的。其實,並不是如此。就拿聾啞人來說,同樣需要遵循我國的法規。下面,本站小編就詳細為大家介紹刑事訴訟法聾啞人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聾啞人規定是什麼?
聾啞人同樣屬於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也就必然需要履行相應的義務,並且應遵守所有的法律法規,那麼聾啞人當然應當遵守《刑法》。
根據《刑法》第四條的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第五條:“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第十七條:“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由上述《刑法》中的明文規定我們可知,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當行為人觸犯《刑法》且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都會被判處承擔與其刑事責任相適應的刑罰。因此聾啞人犯罪,在滿足承擔刑事責任的條件下,會被判以與罪行相適應的刑罰。
二、聾啞人犯罪與健全自然人區別
聾啞人畢竟與正常健全的自然人存在一定區別,其接受教育以及接受法律知識比常人更加困難,並且其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因此定罪量刑的確會相較正常自然人要輕緩。
根據《刑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首先,該條的適用物件是又聾又啞或者盲人,而不是單純的聾人、啞人。其次。從這條法律我們可以知道,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同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只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並不是絕對的不判刑、不處罰。並且“可以”與“應當”不同,聾啞人、盲人只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並不是絕對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
小編已經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在我國刑訴法中,聾啞人如果涉及刑事案件,也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會相對的減輕處罰。要注意的是,如果聾啞人所涉及的刑事案件是性質比較惡略的話,那就不能從輕處罰了。畢竟任何人都不能凌駕於我國的法規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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