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取保候審可以嗎?
一、補充偵查取保候審可以嗎?
補充偵查取保候審當然是可以的,因為法律並沒有限定申請取保候審的時機。理論上說,刑事案件的辦理過程,包括在公安、檢察院、法院期間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如果已經被逮捕,而且案情沒有什麼重大變化,一般改變強制措施比較少。因為是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說明案情有地方還沒查清,案情發生重大變化的可能是有的,可以到公安機關申請試一試。
二、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三、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後,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覆。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並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行。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56條規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後,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需要明確的是取保候審可以通過交納保釋金暫時獲得人身自由,並不代表犯罪事實不成立,公安機關在取審候保階段,還是會繼續對犯罪事實進行認定,並根據需要向檢察機關提交批捕申請,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補充偵察階段,因犯罪事實不能進行認定,所以顯然是可以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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