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訊問犯罪嫌疑人可以嗎?
可以在審查起訴前詢問犯罪嫌疑人的。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這個規定也適用於單位犯罪。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要訊問訴訟代表人,聽取他和委託人的意見。這一方面有利於稽核有關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另一方面有利於讓其行使辯護權,有利於對案件作出正確的處理,這也是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的需要。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二、審查起訴階段的重要期限規定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階段,為了確定經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是否應當提起公訴,而對偵查機關確認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犯罪性質和罪名進行審查核實,並作出處理決定的一項訴訟活動。它是實現人民檢察院公訴職能的一項最基本的準備工作,也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活動實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手段。因此,它對保證人民檢察院正確地提起公訴,發現和糾正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進行審查起訴的時限要求是:
1、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受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還沒有完全認定,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應當由檢察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審查處理,對於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進行起訴處理,並進行司法判決,如果不符合審查起訴條件的,則可以依法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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