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辯護詞從犯會如何處罰?
一、搶劫罪辯護詞從犯會如何處罰?
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實行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一)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搶劫一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搶劫二次,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超過20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每增加數額1500元,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
1、入戶搶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3、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5、搶劫致人重傷的;
6、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7、持槍搶劫的;
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多次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入戶搶劫並且數額巨大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二年。
除上述情形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三年。
搶劫取得財物數額巨大,超過1萬元以上的,每增加5萬元,基準刑增加一年。
搶劫多次,次數超過6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次數超過10次的,基準刑增加一年六個月。
(三)具有以下情節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1、搶劫致人重傷,且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嚴重傷殘的;
2、搶劫致二人以上重傷的;
3、同時具有兩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並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同時具有三種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
5、搶劫數額達20萬元以上,且同時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之一(不含多次)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搶劫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只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財,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財的多少,原則上都構成搶劫罪,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我國公民的人身權以及財產權都是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有不法分子或者團伙以暴力或者脅迫的方式將他人的財產據為己有時,也是屬於觸犯了刑法中的搶劫罪,那麼司法機關在對搶劫罪進行量刑時也是會根據犯罪分子的涉案情節以及造成的具體後果來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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