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起訴環節要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起訴環節要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起訴階段,即審查起訴階段,主要就是案件進入檢察院,這階段檢察院開始介入瞭解調查案情,也會對犯罪嫌疑人人進行訊問,還會訊問證人、被害人等。如果發現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收集的證據不足,一般會退回補充偵查。如果證據充足,事實清楚,就會向法院提起公訴。會先將案卷和起訴狀移送至法院。
《刑事訴訟法》168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二、提起公訴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犯罪事實”是指影響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查清的事實足以定罪量刑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財物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被害人陳述的內容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特別關注:對此情形,應當以已經查清的罪行起訴。
2、證據確實、充分。
3、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以上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特別關注:檢察院在辦理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中,發現遺漏依法應當移送審查起訴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檢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訴。
起訴階段是刑事訴訟活動的組成部分之一,起訴環節的工作完成之後有可能是免於起訴,也有可能是提起訴訟,然後就進入到法庭審判階段。起訴環節的這些審查工作也是由人民檢察院負責的,刑事案件通過公安機關的偵查,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之後,最後才會遞交到刑事法庭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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