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麼,偵查終結的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偵查終結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定,無論是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的案件還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都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
1.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它是偵查終結的首要條件。因此,一般指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情節、手段和危害結果以及有沒有遺漏罪行或者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人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節。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是偵查終結的中心環節,它是指證明犯罪事實情節的每一個證據來源可靠,經核實無誤,證據與案件之間聯絡清楚,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證明鏈條環環相扣,足以確認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重或者罪輕。
3.法律手續完備。法律手續完備,同樣是偵查終結必不可少的條件。它是依法辦案的依據,是保證偵查質量的前提。如果發現有遺漏或不符合法律規定之處,應當及時採取有效的措施予以補充或改正。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二、偵查終結的處理方式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偵查終結後,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製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公安機關應制作《不起訴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另《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其中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指查明本案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規定。偵查機關經過偵查,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時,也應當及時終結偵查,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並製作《撤銷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併發給釋放證明,同時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在實踐中,對依法經過偵查,在法定期限內仍未能查清案件事實,定罪證據缺乏的案件,應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對犯罪嫌疑人應當加以釋放並解除其犯罪嫌疑人的地位。雖然這樣,並不意味著案件的撤銷,如果犯罪事實確已發生,案件就不應撤銷,應當繼續偵查下去。
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在條件方面,要求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掌握的證據確實、充分,另外還需要相關的法律手續實完備的才行。至於此時的處理方式,其實並非只能向檢察院移送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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