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補充偵查閱卷是被允許的嗎?
一、退回補充偵查閱卷是被允許的嗎?
退回補充偵查閱卷是被允許的。刑事案件辦理大體可以分為3個階段,依次是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在後兩個階段,如果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存在問題,還可以補充偵查。根據法律規定,自案件進入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才可以閱卷。如果案件處於偵查階段,律師是不能閱卷的。
二、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重點與難點
辯護業務是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主要業務,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請,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參加訴訟活動,依照訴訟法律的規定,可以收集、查閱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會見和通訊,出席法庭,參與訴訟,以及享有訴訟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三、辯護律師的閱卷權、會見通訊權
(一)、2012年3月14日《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退回補充偵查期間律師想要對案件的卷宗進行閱卷的行為是被允許的,閱卷對於律師瞭解案件的細節以及更好的為委託人進行辯護起到的正面作用是非常大的。如果在閱卷的其中發現案件的證據材料有任何的不合理或者錯誤的地方的,都是可以及時提出並進行補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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