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該如何辯護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該如何辯護?
一、從犯罪構成理論入手作無罪辯護
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
2、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3、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隻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4、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由於故意殺人罪的量刑有不同檔,所以必須認真考慮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對於較輕的情節,可以盡力爭取量刑的從輕處理。
二、從“證據不足”入和“罪疑從無”進行無罪辯護
罪疑從無原則是指對犯罪事實不清,犯罪證據不足的刑事疑難案件作出無罪推定的一項刑事證據原則,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權和體現現代刑事訴訟價值客觀要求的訴訟原則。
新的《刑事訴訟法》 引入罪疑從無原則,給律師無罪辯護創造了機會。證據必須形成證據體系,即完整的證據鏈條。若證據不能形成體系,證據鏈條脫節,指控將不能成立。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三、從“程式違法”進行無罪辯護
程式辯護是比較新的辯護方法。通過分析和指證控方程式違法,從而否定違法取得的證據,是控方的指控失去有力證據的支撐,從而得出被告人無罪的結論。該思路來源於西方的“毒樹之果”理論。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3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司法工作人員違法迴避規定、違法管轄規定取證,尤其是刑訊逼供、誘供騙供都是法律禁止的,非法取得的證據應當按照證據排除規則予以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於採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從司法解釋的層面看,對非法證據是一律排除的。奠定了法律基礎。這樣的規定可以讓辯護律師從證據取得的違法性進行辯護。動搖定罪的根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構成故意殺人罪和公訴方提起的故意殺人罪正好是持相反的態度,而律師在辯護的時候不能直截了當的就跟公訴方持相反的意見,這樣有可能一上來就會造成一種反感的態度。刑事律師的辯護都是有著一定的辯護技巧的,辯護不是跟公訴方做無謂的爭吵,到底該怎麼辯護是取決於律師本人的辯護水平的高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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