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管轄的範圍有哪些?
一、自訴案件的管轄的範圍有哪些?
自訴案件的管轄的範圍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等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等三種案件。
二、具體內容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佔案。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提起刑事自訴的材料要求:
1.自訴狀一份,並按照被告人人數提供副本(需簽名);
2.自訴人身份證影印件或護照影印件、港澳同胞回鄉證影印件;
3.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鑑定;
4.對上述第三類案件,應提交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財產受侵犯的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對自訴案件的受理有著明確的規定,如果不屬於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則應當尋求公訴機關的幫助,以便於進行公訴。一般情況下,如果存在自訴人,且自身遭受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可以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並進行自訴,如果是屬於公共設施等遭受損失,則需要由公訴機關進行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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