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在訴訟中證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證人證言具有直接效力,非常重要。證人作為案件中的知情人,對整個案件的裁判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有資格作為證人的人包括以下:
1、證人必須是案件的知情人,知曉案件情況是作為證人的基本條件。
2、證人必須具有明辨是非的能力;
3、證人必須具有正確表達的能力;
4、證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不具有資格;
5、證人必須是當事人以外的知情人;
反之,以下是不能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證人:
1、生理、精神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總之不具有辨別是非的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得擔任刑事訴論活動的證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的人,不得擔任刑事訴論活動的證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聘用的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證人。
在刑事案件中,要求見證人能夠正確表達意思,還要求其在生理上、精神上還不能存在缺陷,也不能是未滿14週歲的人。而民事案件中,證人的要求其實還不大一樣。因而,實踐中如果需要作證人的話,那麼首先要看究竟是哪一類案件中的證人,之後再來審查是否符合作證人的資格要求。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相關內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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