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不足追究民事責任嗎?
一、刑事證據不足追究民事責任嗎?
追究民事責任,刑事證據雖不足以認定犯罪事實,但可作為民事裁判的依據,刑事案件中的筆錄、供述等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某一事實的證據,應結合相關案件案情、證明結果的公平合理性等因素綜合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雖未被認定為刑事犯罪,但刑事證據材料足以證明該行為符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行為無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三)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1、如果在偵查階段,公安認為證據不足的話就會直接撤銷案件。如果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會建議公安撤回案件,檢察院也可以直接做不起訴處理。如果在法院審判階段,法院可以判處無罪。
2、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定罪量刑的證據必須做到確實充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3、所以,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不起訴決定的三種方式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在具體的過程中,有三種方式可以採用: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傷害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後,應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並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便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由被害人提起自訴。對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且公安機關一時又不能說服雙方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一般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對公安機關偵查後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難以查清,或公安機關不認為是犯罪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符合上述一般公訴條件,案情複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採取了強制措施、可以判處刑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該將案件儘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總之,證據不足的案件是沒有辦法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缺乏某些關鍵的證據,甚至都不能排除公安機關本質上就是抓錯了人。至於到底怎麼結,要看證據不足的這種情況是在哪個階段才發現的,不過,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不可能都沒有發現證據上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的訴訟程式中,如果是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的案件,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解決模式,在中間的過程中,可以通過公安機關來進行調節進行結案,或者由被害人進行自訴以及對特殊案件施行有限公訴,通過這些方式來解決證據不足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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