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案件審理過程是怎樣的?
宣佈案件,查明當事人姓名等。
1、宣佈所審理的案件,查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
2、如果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有未到庭的,法庭在聽取到庭當事人的意見後,即酌情決定案件是進行審理或者延期審理。決定延期審理的案件,應當酌情確定開庭日期、時間和地點,並再送達傳票或通知書。決定進行審理的,即查明已到庭的證人、鑑定人的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和職業,及其與當事人的關係,告知作證和鑑定在法律上應負的責任;
3、接著審判員告知當事人應有的訴訟權利,宣佈法庭組成人員和擔任法庭記錄的書記員的名單,並訊問當事人要不要聲請回避,當事人聲請審判人員迴避的,由院長裁定;聲請書記員迴避的,由法庭裁定。駁回聲請回避的裁定不準上訴。為了使審理案件工作順利進行,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和書記員如果認為自己對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有迴避必要的時候,應當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分別由院長或法庭裁定。
二、刑事案件程式怎麼走呢?
一般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
1.刑事案件一般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偵查權一般由偵查機關行使。
2.偵查機關偵查後認為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訴,與案件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檢察院接到案件後,將對現有的案件材料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審查。如果符合條件,將向法院起訴。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一般先要宣佈案件,查明當事人的資訊,流程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等,是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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