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羈押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羈押時間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一)強制措施期限(最長羈押期限37天)
(二)偵查羈押期限(最長羈押期7個月)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偵查羈押期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
2、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情形,經本法第154條規定的期限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三)審查起訴期限(最長羈押期限6個半月)
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3、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兩次可以2個月。
(四)審判期限
1、普通程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計6個月。
2、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二、超期羈押怎麼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被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由此可以看出,刑事案件的各個偵辦環節羈押時間都是不一樣的,而且在每個階段羈押時間基本上都是可以延長的。但不管前期被羈押了多長時間,最後判定有罪的話,羈押的時間能折算在刑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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