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的詳細流程是怎樣的?
一、刑事訴訟的詳細流程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的詳細流程:立案→偵查→起訴。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二、刑事案件上訴後允許撤回嗎
上訴的撤回,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後至作出裁判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行為。
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認為符合法定情形的,應當裁定撤回上訴。但是有下列情況的,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
1、經審查認為,一審所作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
2、經審查認為,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
3、經審查認為,一審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的。
三、刑事案件上訴不加刑原則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上述不加刑原則,只企用於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刑事案件的審理由於關係到民事主體人身自由,故而在審理時的程式比民事案件更為複雜。根據法定的刑事訴訟的詳細流程,首先是公民發現他人實施了犯罪行為之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然後再立案,繼而偵查,最後檢察院會安排時間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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