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跟嫌疑人通訊是怎麼樣的?
一、律師跟嫌疑人通訊是怎麼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二、犯罪嫌疑人可以和家屬通訊嗎?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以後,直到服刑之前,家屬不能夠看到嫌疑人,只能送一些衣服、錢進看守所。家屬委託律師後,律師可以會見到犯罪嫌疑人,瞭解對方當時狀況。
在刑事偵查階段,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親屬無權會見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外國人的,經過公安機關批准,近親屬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是也只是“可以”而不是“有權”。
根據《監獄法》和《看守所條例》的規定,犯罪嫌疑人的親屬、監護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服刑期間,可以與其會見、通訊。
如果是犯了嚴重刑事犯罪的,如果在偵查期間想要和辯護律師進行通訊也是可以的,不過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就是一般的案件也必須經過法院和檢察院的許可,然後再通知到看守所,由律師帶上它的相關執照,還有它的證明書和委託書和嫌疑人來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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