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要對犯罪人、犯罪時間和地點、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後果都已經查清,並且沒有遺漏的其他罪犯和罪行。
案件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案件證據的來源可靠,以核對無誤,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絡,案件各種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已經構成犯罪。
法律手續完備。是指各種需要的法律手續齊全、完備。如逮捕材料、訊問筆錄及起訴意見書等法律文書。
二、偵查和審查起訴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一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二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5、 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 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下列案件在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公安立案後,在偵查取證階段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明,並且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其的犯罪事實,那麼公安機關的偵查終結,可以提交給檢察院,檢察院可以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做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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