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申訴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刑事案件申訴要提供哪些材料
申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時,應當遞交申訴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及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1、身份證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護照等能夠證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證件;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程式碼證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有效證件。對身份證明,人民檢察院經核對無誤留存影印件。
2、相關法律文書是指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書、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刑事申訴審查結果通知書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3、申訴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有效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有效聯絡方式;
申訴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訴時間。
申訴人不具備書寫能力而口頭提出申訴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由申訴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二、刑事申訴案件受理範圍
基層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
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管轄下列刑事申訴:
1、不服本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
2、被害人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七日內提出的;
3、不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的;
4、不服同級和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和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且下一級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或者複查終結的申訴。
刑事申訴是事後進行審查的監督性程式,不具有審級性質;是一審、二審程式以外的,具有補救性的特殊程式。申訴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行使訴權的表現。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事申訴時效,只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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