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財產保全解除的情形如下: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訴訟中財產保全裁定效力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訴前保全實施後,申請人在法定期間起訴的,該保全裁定繼續有效,其效力也應維持到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七條
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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