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階段是在哪個階段?
一、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階段是在哪個階段?
法院審理或審判階段都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
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物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本解釋規定處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哪些情況法院會變更強制措施?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變更強制措施:
(一)患有嚴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三)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哪些情況有可能會釋放被告?
對已經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
(一)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二)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三)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四、哪些嫌疑人會被逮捕?
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決定逮捕:
(一)已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被告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不逮捕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
(二)具有規定的情形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癒或者哺乳期已滿的。
決定變更強制措施,予以逮捕的,應當通知負責執行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
對被羈押的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已經被逮捕的嫌疑犯,他有嚴重的疾病,並且在法院已經給出的規定期限之內都不能夠審結完畢,或者是正處於三期的婦女,這些突發的情況,都是可以申請強制變更的,由嫌疑人本人或者是由他們的代理人,近親屬來申請。如果經過案件的審理,當事人的確不存在著違法犯罪情況,那麼是可以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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