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65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犯罪嫌疑人被抓獲之後,可以申請辦理取保候審,即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為其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之後,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用被繼續關押,待開庭時參加審理即可。但取保候審應符合一定的條件,這在刑訴法第65條中有所規定,下面我們來看一下刑訴法65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一、刑訴法65條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六十五條是關於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怎樣辦理取保候審手續?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後委託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偵查、檢察、審判機關對於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決定是人保、財產保,還是人保與財產保並用。
對於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准,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於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於人保與財產保並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並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綜上所述:以上是本站小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取保候審的含義、時間規定及辦理程式所作的解答,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還有不清楚的請與本站的律師諮詢,他們將盡快為你作更詳細的解答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只有那些司法機關認為採取取保候審方式之後對社會危害性不強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應滿足法律規定的條件。取保候審可以分為人保與財產保兩種保證方式,犯罪嫌疑人適用於人保還是財產或者兩種保證方式並用,由司法機關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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