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措施自動解除可以嗎?
一、強制措施自動解除可以嗎?
強制措施自動解除可以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度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所以對於強制措施來說,只有撤銷或者變更。問對於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如果採取了新的強制措施,就屬於“變更”的範疇。之前的強制措施就沒有了答,也可以說是“自動解除”了。
二、解除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強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後,因發生了法定事由,沒有必要繼續適用強制措施而決定予以撤銷的訴訟行為。
一般情況下,解除強制措施都是因為強制措施的時間超過了法定期限或者,或者發現了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或者案件已經辦結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對於強制措施來說,只有撤銷或者變更,並不存在自動解除的說法,而且還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的。強制措施也就是限制對方行動,一般都是要經過刑事拘留等形式,但是很多時候案件撤銷了,強制措施就會自動撤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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