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辯護詞搶劫與尋釁應該怎麼寫
一、審查起訴辯護詞搶劫與尋釁應該怎麼寫
審判長,審判員:
依照法律規定,本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人A之父的委託,並徵得被告人A的同意,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A的辯護人,參與本案訴訟活動。
開庭前,我們查閱了本案案卷材料,依法被告人,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就本案公訴機關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實並結合開庭情況發表以下辯護意見,懇請法院予以依法採納。 本辯護人對公訴人指控被告人A構成尋釁滋事罪不持異議,但被告人A具有以下可以從輕,減輕的情節。
具體如下:
1)、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A在本案中是從犯,處於從屬的地位,依法應該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理由有以下幾點
1、被告人A是後來加入的,是在被告人B,C他們正在和受害方爭吵,廝打的過程中才到達的,從時間上來說,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犯罪組織者,A是以勸架為目的才參與到糾紛中來的,根本沒有去傷害對方的故意,在本案中不起主要作用的。
2、在實施打架的過程中被告人A在看到受害方在打自己的朋友出於義氣而去幫忙勸架的,根本沒有去打人的行為,這從幾個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口供中都可以說明,所以A的參與是被動的,根本沒有積極主動的想和對方鬧事的故意。
所以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被害人對該事件的發生及擴大有責任,有過錯,依法應該減輕被告人的責任。
具體理由:
1、從公訴人提交的證據以及法庭調查都可以看出,整件事情的起因很簡單,就是因為被告人C酒喝多下車小便和被害人發生的衝突,這從被告人B,C的口供中都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是由於C酒喝多了下車小便不巧檔著了被害方的車,有一點是本辯護人一直存在疑惑,被告人B車上一共三個人,而對方車上四個人,被告人車上只下來一個人C,如果被害人不存在挑釁行為的話雙方之間不可能出現廝打,當B車上的其他人還沒有反應過來的情況下,被害人他們已經把C推到溝裡了。所以被害方是存在很大過錯的。
2、被害人D違法鳴槍也是引起整個事情進一步發展的原因,如果不是被害人D違法鳴槍根本不會出現後來砸車的行為,D鳴槍後更一步加劇該矛盾惡化。 結合以上我們可以看出本案的發生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發性,雙方之間在之前都不認識,也沒有什麼恩怨,但導致被害方有一人輕微傷和車被砸是誰都不願意看到的,但對此結果的引起不能強加在後來才加入的被告人A身上的,同時本辯護人也希望被害方要引以為戒,在以後的生活中能處事心平氣和,禮讓三分。
3)、被害人E的輕微傷和車的損失並不是由被告人A直接造成的,所有的證據都顯示被告人A並未參與打架,對於車損失,被告人A雖說砸了幾下,但車造成的真個損失不能全部加在被告人A一個人身上,對於多因一果的情形應該區別對待,所以根據罪責行相適應原則,受害方的傷害後果不應在量刑的時候都加在被告人A身上,請求法院在量刑時候綜合考慮。 四、這起事故發生後被告人A家屬已經和對方達成了賠償協議,已經得到對方了諒解,所以對於刑事案子中得到受害方諒解的法院應該考慮從輕處罰。
結合相關當事人員的實際情況進行書寫,如有悔過、初犯、賠償等情節的,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書寫,請求這類辦案機關對這類人員予以輕判或緩刑的判處,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審理程式進行辦理。我國的檢察機關進行相應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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