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二審換律師的必要性有哪些?
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必要性作用主要體現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三個階段。
一、偵查階段
是指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開始至案件偵查完畢移送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止。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往往被羈押在看守所,除了律師和辦案人員以外,包括家屬在內其他人員均不得會見。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案情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幫助,能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幫助:
1、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通報家屬的關切,緩解犯罪嫌疑人的焦灼情緒,給與心理安慰。有很多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初,生活環境、社會地位、心理壓力遽然改變,很多人無法忍受,窮困之下,發生一些不該發生的事。
2、律師會見犯罪嫌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講解其所涉嫌的罪名及相關法律知識。讓犯罪嫌疑人對所面臨的困境有個清醒的認識,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從犯罪嫌疑人處瞭解到其無罪或者罪輕的犯罪線索,幫助做一些固定有力證據的工作,為以後的成功辯護做準備。證據隨時都有滅失的危險,一時的不慎,將可能導致有利的證據的永遠也無法取到。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儘管,我國的法制環境在日漸向好,但是刑訊逼供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如果發生刑訊逼供的事,有律師介入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提起申訴、控告,從而有效地減少了這種情況的發生。
5、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可以幫助犯罪嫌疑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為,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
6、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根據案情幫助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從而很好的化解危機;
7、隨著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律師還將增加詢問在場工作,以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起訴(即檢察)階段
一般是指案件已經偵查完畢移交到檢察院起訴機關始,到檢察院起訴機關起訴到法院為止。這個階段,犯罪嫌疑人家屬等案外人員仍然只能通過律師才能見到犯罪嫌疑人。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會見犯罪嫌疑人,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偵查階段的幫助,比如取保候審等。
2、律師可以從檢察院審查機關更深入地瞭解相關案情,包括閱讀或影印涉案的鑑定技術材料、起訴意見書等;
3、律師可以就瞭解到的案情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和此罪與彼罪的辯護意見;如果檢查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可能導致案件被髮回補充偵查或者不予起訴。不予起訴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無罪釋放。
4、即使達不到上述目的,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與審查起訴人員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可以瞭解公訴人的指控思路,為成功辯護做更充分的準備。
三、審判階段
指法院自受理公訴人的起訴書到一審、二審的判決生效之日止。審判階段實際上常常包括一審和二審兩個階段。在審判階段,是律師最能發揮作用的階段。
在一審階段,律師的工作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犯罪嫌疑人(這個階段叫被告人)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線索,為被告人收集罪輕或者無罪的證據;
2、會見主審法官,調閱、複製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會見被告人,就律師初步形成的辯護觀點與被告人交換意見;教授被告人審理的程式及在庭審時應當注意的事項,必要時做一些交叉詢問的演練,以便法庭上作適當的配合,爭取最好的庭審效果。
4、認真研究案情,做好開庭的充分準備。就重大疑難聘請國內著名的刑事專家提供權威意見支援辯護觀點;必要時,可以請有影響的媒體監督、呼籲,以保證公正的審判;5、精心應對庭審,充分闡述辯護理由,曉之以情,動之以理。盡最大努力爭取法官對辯護觀點的認同;
6、精心準備辯護詞,再次以書面形式說服法官作出有利於被告人一方的判決;以合法的方式,多種渠道影響法官的觀點;
7、領取一審判決書後,及時會見被告人,告知判決書對被告人的利弊,提出上述與否的合理建議;
8、若被告人要求上訴,幫助被告人作好上訴準備工作。
在二審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
1、調閱一審的庭審資料,根據一審判決的情況,制定新的辯護方案,重新擬定二審辯護思路;
2、會見被告人,瞭解還沒有發現的罪輕和無罪的證據線索,蒐集有力證據;
3、積極與二審法官交流對案情的看法,努力促成二審開庭審理(二審案件通常書面審理,一定程度上剝奪了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4、精心準備,積極應對庭審辯論;
5、精心準備辯護詞,多種形式影響法官改判;
6、領取二審判決書後,會見被告人,分析判決書的利弊,領導被告人正確認識判決書的判決結果。如果被告人要求申訴,積極幫助被告人做好申訴準備工作。
綜上,請律師為刑事案件辯護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還是很重要的,有人認為如果當事人懂一些法律,口才好,根本不用請律師就可以為自己辯護,其實這個想法是大錯特錯的,請律師為刑事案件辯護才是最大的對自己和家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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