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需要嗎?
我們在生活中聽說過財產轉移的案件。比如說,在車禍的過程中,肇事方將受害人撞死,為了不賠錢,將所有的財產轉移,成為老賴的行為。諸如此類的案件非常多。為了規避這樣的問題,讓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損害。訴訟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訴前財產保全是需要擔保的。今天跟小編一起了解下。
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需要嗎?這是需要擔保的。
一、訴前財產保全擔保需要嗎?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敗訴了,由申請人賠償因財產保全所造成的損失。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駁回申請。當事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含義
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指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採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採取訴前保全措施。
訴前財產保全屬於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係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後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採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於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係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
財產保全的作用是,防止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處分有爭議標的物或者處分判決生效後用以執行的財產,以防止糾紛擴大,並保障生效判決得到執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不當,會給當事人財產權和人身權造成損害。例如,對當事人的銀行存款全部予以凍結,超出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會使對方當事人的經營活動受到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認為,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執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財產保全的範圍,不能超過申請人請求的範圍,或者不能超過爭議財產的價額。採取保全措施,只能在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請求範圍內,才能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使申請人的權益得到實現,也避免給被申請人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如果因為申請人的錯誤,導致被保全的財產發生了損失等問題,申請人需要進行賠付,這也是一個雙向的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方法。這樣就不會惡意的要求,導致他人的權益收到損害。我們在訴訟前一定要考慮仔細,具體諮詢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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