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會查什麼?
一、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會查什麼?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是在原來偵查的基礎上,繼續尋找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
二、補充偵查的時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三、兩次退補,仍不能查明案情的怎麼辦?
人民檢察院對於二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偵查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的,應當移送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改變管轄的案件,怎麼補充偵查?
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認為應當補充偵查的,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後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公安機關在收到他人舉報資訊後,若發現滿足立案標準,會展開偵查工作,收集齊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之後,可以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或者是人民法院處理。此時,會展開審查工作,在審查時,若發現證據不足,會要求再次偵查。
-
連續犯罪的追訴時效如何計算?
律師解答: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律師解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對於犯罪行為有連續狀態的追訴時效,應當自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具體追訴時效期限應根據其所觸犯罪名具體量刑的法定最高刑予以確定,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其追訴時效期限為...
-
不認罪可以定罪嗎
不認罪可以定罪。不認罪,沒有口供,或者說零口供,只要有客觀證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照樣可以依法定罪量刑。只有口供,沒有其它客觀證據,或者其它證據不足的,即使被告人認罪,也不能定罪量刑。...
-
律師怎麼進行會見
律師解析:經偵查機關批准,向看守所出具:1.授權委託書;2.律師事務所公函;3.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4.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5.戶口本或結婚證或親屬關係證明;6.律師執業證。憑上述材料辦理會見通知,將會見通知和介紹信交看守所即可會見。法律依據:《...
-
律師不允許會見已決犯嗎?
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