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會見家屬有什麼規定?
一、犯罪嫌疑人會見家屬有什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十八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第二十九條 人犯的近親屬病重或者死亡時,應當及時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在嚴格監護的條件下,允許人犯回家探視。
第三十條 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辨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辨護人會見、通訊。
二、審查起訴階段家屬會見嫌疑人可以嗎?
審查起訴階段,親屬是不可以會見嫌疑人的。在審查起訴階段,家屬作為辯護人的,經過檢察院的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與辯護律師相比,被限制了許多條件。已涉嫌構成犯罪,判決前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到監獄服刑之日起,家屬可以探監。監獄規定有探監的時間,可以詢問。
建議家屬儘快委託律師,律師會見後會對犯罪情節做出判斷並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如申請取保候審等;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後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以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綜上所述,在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是無法與家屬見面的,主要原因在於便於司法案件的審理,避免出現洩密或者違反相關審理程式的事項出現,導致審理程式的複雜化。但在司法判決後,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間,家屬是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和方式下進行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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