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到開庭要多久?
一、審查起訴到開庭要多久?
審查起訴到開庭要一個半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
二、審查起訴的步驟
1.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閱卷審查,製作閱卷筆錄。
2.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並製作筆錄。
3.檢察院對證人證言筆錄存在疑問或者認為對證人的詢問不具體或者有遺漏的,可以對證人進行詢問並製作筆錄。
特別關注: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詢問被害人、證人時,應當分別告知其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訴訟權利。
4.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複驗、複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由檢察院自己進行。
5.補充偵查。
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檢察院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刑事案件必須在限定規定期限內審理結束,刑事案件首先要先經過偵查之後才能進行審查,在審查之後確定滿足開庭審理的條件,那麼會約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對於那些在限定的期限之內沒有判決,並且沒有提出延期的請求,那麼審理人員會受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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