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義務是由誰來承擔?
一、刑事賠償義務是由誰來承擔?
刑事賠償義務是由國家機關來承擔,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9條規定,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依照不同的情況分別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和監獄管理部門。
具體而言,中國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按照下列原則予以確定:
(一)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四)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五)嚴刑逼供、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或者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作出上述違法行為的工作人員所屬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此外,對於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中錯誤採用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執行錯誤所造成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應向作出錯誤的採取強制措施決定以及作出錯誤執行行為的人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以其作為賠償義務機關。
二、刑事賠償的方式有什麼
我國國家賠償方式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一)支付賠償金。
(二)返還財產。
(三)恢復原狀。
以上三種賠償方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另外,檢察機關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依法確認有《國家賠償法》第15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之一,並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不管是公安機關、法院還是監獄的管理部門等,都是可能的需要承擔刑事賠償的義務主體,對於那些只是提出了想要獲得賠償請求,但是卻並不能承擔舉證國家機關有錯,也無法提供相關證據的,那麼即使該請求被受理了,最後的刑事審判書,也會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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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承擔的刑事賠償責任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規定,“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全、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賠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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