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立案偵查誰去抓人?
一、刑偵立案偵查誰去抓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刑偵立案偵查是公安機關去抓人。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
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
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後,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麼時間抓人,這沒有具體時間規定,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
3、抓到人後先刑拘,30天內轉捕。
二、刑事案件立案後是傳喚還是抓人
傳喚還是抓人要根據犯罪的情節判斷,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也可以在傳喚的同時進行刑事拘留,只有經過合法手續批准的,才可以逮捕。一般先行拘留,然後逮捕。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公安機關在接到他人的報案之後,一般是需要審稽核其提交的證據是否滿足立案的標準的,在立案之後需要進行偵查,在此期間為了使得獲得更多的證據,需要將犯罪嫌疑人進行抓捕或者是傳喚。若是需要抓捕,必須是由公安機關的職員去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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