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還有自首的機會嗎?
犯罪嫌疑人被抓後還有自首的機會嗎?
根據刑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自首的種類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般自首--刑法)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刑法)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特別自首/準自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在自首認定中,不能把掌握犯罪事實等同於掌握犯罪細節。公安機關是否掌握犯罪事實,應從兩個方面理解:
第一,掌握犯罪事實應當有明確的犯罪嫌疑人。通俗講就是知道犯罪是誰實施的,與此相反則是形跡可疑人和接受一般性排查之人,在這一情形之下,犯罪行為的實施人還不明確,如果做了如實供述,則可視為自動投案。
第二,掌握犯罪事實應當明確犯罪的危害行為,這也是對事實掌握程度的要求。犯罪的客觀方面有很多,除前述危害行為之外,還包括因果關係,時間地點等。但公安機關掌握犯罪事實只需要明確危害行為即可,比如是殺人行為,至於是故意殺還是過失致人死亡則是需要進一步偵查的事實。再如駕車致人死亡的事實,至於是交通肇事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為,在所不問。
綜上,犯罪嫌疑人被抓後主要不是自首而是量刑的問題了,只有在沒被抓到之前主動去警察局投案才屬於自首。對於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主動供述自己罪行是屬於爭取量刑減刑的範疇。及時如實地供述罪行能讓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罰,甚至免除處罰。如果心存顧慮的可以找個刑事辯護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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