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
一、誣告陷害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此罪的,從重處罰。不是有意誣告,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構成犯罪。至於誣陷沒有達到法定年齡或者沒有辨認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仍構成誣告陷害罪。雖然司法機關查明真相後不會對這些人科處刑罰,但將他們作為偵查的物件,使他們捲入刑事訴訟,就侵犯了其人身權利。
二、誣告陷害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二)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是一切公民;後者的物件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成立誣告陷害罪,也是要求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才行,否則的話單純的誣告陷害行為,頂多就是按照違法行為作出處理,並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而在被認定構成本罪之後,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對行為人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則就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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