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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戶盜竊的立案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入戶盜竊的立案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一、入戶盜竊的立案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對刑法修正案(八)關於“入戶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戶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戶盜竊”時,應當注意: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戶”,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戶盜竊”。

二、入戶盜竊的立案標準

刑法修正案(八)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相關的入戶盜竊是一類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我國的辦案單位根據相關的規定,對這類相關的案件進行審理。我國的法律對這類案件有著較為嚴厲的判罰標準,一旦相關的犯罪者達到我國的處罰標準,將會對這類人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