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三千元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詐騙數額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從而確定基準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二萬四千元不滿三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詐騙數額每增加一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詐騙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五十萬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詐騙公私財物數額滿四十萬元不滿五十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除了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以外,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通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五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具有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3)為吸毒、賭博或者利用封建迷信、邪教組織等違法犯罪活動而詐騙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寬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6.對於詐騙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為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綜上所述,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和要求中,對於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量刑標準適用於詐騙罪定罪量刑標準,在對詐騙罪的罪犯進行處罰時,我們要充分考慮其犯罪形態,屬於未遂、中止還是既遂,同時還要結合具體的詐騙手法以及詐騙數額進行處罰。如果存在法定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則在判刑的時候也要考慮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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