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拐賣兒童新刑法怎麼規定的
在《刑法修正案九》頒佈後,國家對於拐賣兒童行為的打擊力度進一步加大。我們都知道兒童作為弱勢群體,其權益很難通過自己得到保護。那麼,拐賣兒童新刑法規定有哪些呢?為了解決您的疑問,本站小編特意為您蒐集了以下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對拐賣兒童新刑法怎麼規定的
拐賣兒童罪,是指用矇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注: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一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四)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五)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六)將兒童賣往境外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條收買被拐賣的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買被拐賣的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收買被拐賣的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
第二百四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聚眾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被收買的兒童的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參與者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拐賣兒童新刑法規定有哪些呢?通過閱讀上文,我們發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國家立法將偷盜嬰兒和欺騙兒童脫離監護的行為一起列入了拐賣兒童的範疇,這無疑有利於保護兒童的權利。同時,增大對人販的處罰強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拐賣兒童現象的發生,保護兒童的權利。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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