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是否需要股東同意?
一、公司申請破產是否需要股東同意?
公司申請破產是需要股東同意,公司債權人可以申請破產,如果公司申請破產的,應當經過股東會同意。申請破產,是指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債務人破產以清償債務的訴訟請求。我國《企業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具有破產申請權,但債務人(公司)申請破產須經公司股東同意。
二、公司倒閉誰的責任,法人代表還是最大股東 ?
1、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沒有抽逃出資等行為,那萬一最後公司資不抵債,進行清算,股東以出資為限承擔責任,不以個人財產承擔責任。
比如原來股東甲出資600萬,乙出資400萬,公司經營5年後資不抵債,淨資產4000萬,欠款6000萬,公司清算之後償還了4000萬債務,還有2000萬,這2000萬不需要股東個人以自己的財產償還。清算登出後,這筆債務就徹底結束了。
2、公司倒閉有很多原因,如果法人代表沒有違法行為不追究責任。股東也是一樣,如果沒有違法行為不追究責任。
3、法人代表直接利害關係就是公司結束,法人代表需要負責選擇清算組人員,公司登出後法人代表資格消失。
4 、公司倒閉後,如果最大股東曾經挪用公司財產、公司財產和家庭財產不分,可能被揭開公司面紗,被要求以個人財產償還公司債務。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就是已經投資的資金無法收回。
三、公司倒閉法人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法人責任是指一種以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有限責任。
法人財產是法人對外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的責任的實質是一種法人財產有限責任。 法人成立後,在正常的經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為法人的責任,應由法人來承擔。但法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它不是靜態的,而是在不停地動態地變化,法人從設立到後來的可能被撤銷、解散或破產。那麼在這些特殊情況下,法人的債務如何處理和承擔,是有以下幾個方面的:
法人設立時的責任承擔的設定決定了在法人倒閉後的責任承擔的問題。
法人終止時的責任承擔
按照大陸法系的制度設計,在進行清算前要求先宣佈解散,即所謂“先散後算”;而英美法系則要求公司只有清算後才能解散,即“先算後散”。但都遵循著這樣的設計思路:清算---登出---人格消滅。
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法人的有限責任與法人的破產製度緊密相連,按傳統的民法理論,破產是法人有限責任的必然結果,法人以其獨立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在法人資不抵債時,可能會導致法人的破產,只有通過破產製度的實施,才能將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落到實處。
有的公司自成立之初經營管理模式存在著一定的問題,所以,由於經營管理不善,導致破產倒閉,這個時候需要經過股東會以及股東的同意,才能夠申請破產,這是我們國家破產法所明確規定的同時,需要將公司的債權債務等事項處理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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