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殺人處罰原則怎樣規定的
一、過失殺人處罰原則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過失殺人是指非故意或預謀的殺人、由於疏忽造成的殺人、 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客觀方面表現為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只有發生了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才構成本罪。主觀方面,是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主體是已滿16週歲的自然人。對過失重傷進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直接定過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定過失致人重傷罪,即使過失致人重傷中不包括致人死亡的情況。
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結果時的刑事責任的確定
本法第25條第2款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過失行為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確定應把握以下幾點:
分清各過失行為人的責任大小。由於不存在共同過失犯罪,因此,也就無所謂主犯、從犯,對於幾個過失行為人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他人死亡結果的,應查明各過失行為人的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並據此確定確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各自的責任。確定各過失行為人的責任,必須遵循兩條原則:
其一,部分責任則。因為各過失行為人的行為相互作用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結果,因此,不能要求某個過失行為人承擔全部責任。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每個過失行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之和,必須同所造成的他人死亡結果的刑事責任相對應,因此每個過失行為人只能承擔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部分責任。
其二,作用分擔原則。從客觀實際出發,各過失行為人在對他人死亡結果所起的作用上,不會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必然存在對危害結果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的問題,這也是罪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由於過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從犯問題,所以,認定各過失行為人作用誰大誰小就成了正確確定其刑事責任的關鍵。司法人員必須根擁有關案件事實,客觀地加以認定,才能做到罪責自負,罰當其罪。
多人實施犯罪時,造成他人過失殺人的,公安部門和司法機關對案件的違法人員進行調查,根據案件當事人在案件中的責任、作用進行判決,區分案件中的主犯和從犯,對違法人員進行判決,保護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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